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建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59號上訴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上訴人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彩賓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張斐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存單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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