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253號

聲請人 李書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奕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聲請人李書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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