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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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8號

原告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葉凱禎 律師

被告 游寶蓮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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