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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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8號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葉凱禎 律師
被告 游寶蓮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