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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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本於民國98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永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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