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6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義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34年5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林義哲邀同第三人 楊素娟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①②③94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20,000元③42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②109年5月26日③101年5月26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自民國①94年10月26日②95年1月26日③95年1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63,128元②115,641元③390,24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林義哲已於民國95年7月28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 康市 ○○○段│578│建│90.84│全部│├──┴───┴────┴────┴────┴─┴─────┴────┤│重測前:網寮段538-19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1│2│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4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44│44│89│平│全部│││5│復國一路276│康市 永華 │加強磚造│.9│.9│.8│方│││││巷2號│段578地││3│3│6│公││││││號│││││尺││├──┴─┴──────┴────┴────┴─┴─┴─┴─┴───┤│重測前:網寮段2422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