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呂榮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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