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丑○○
乙○○○庚○○辛○○甲○○壬○○○丙○○○戊○○己○○○癸○○○丁○○子○○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