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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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九二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另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駁回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