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2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董冠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8,2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7221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88,228元111年4月21日10.4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1.041%計算111年5月22日起,以新臺幣6,059元按周年利率1.041%計算111年6月22日起,以新臺幣12,170元按週年利率1.041%計算111年7月22日起,以新臺幣18,334元週年利率1.041%計算逾期在超過3個月至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周年利率1.041%,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周年利率2.08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