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再審原告 林高岳
再審被告 曾碧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曾碧桐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再審
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96,400元(計算式:依臺中市○○區○段○○○○○○
○○○○號民國102年1月份之公告現值5,700元/㎡52㎡=296,400
元,即本院98年度中簡字1683號確認之面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