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再審原告   林高岳
再審被告   曾碧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曾碧桐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再審
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96,400元(計算式:依臺中市○○區○段○○○○○○
○○○○號民國102年1月份之公告現值5,700元/㎡52㎡=296,400
元,即本院98年度中簡字1683號確認之面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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