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51號上訴人 李文發 被上訴人 周金敏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複代理人 吳允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