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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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交上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78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泰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七八四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國泰所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案件,因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法經本院判決後,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被告黃國泰竟對之提起上訴,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