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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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山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山虎於民國103年9月5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尚隆加油站」洗車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倒車,其駕駛之車輛不慎撞擊告訴人 陳韋志 ,致告訴人陳韋志受有左側髖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山虎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韋志告訴被告陳山虎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陳山虎已與告訴人陳韋志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陳韋志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3年度竹調字第574號調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本院卷第9頁、第1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