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65號聲請人 郭合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郭金山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郭金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郭合興(民國49年6月1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金山之監護人。
指定郭 李美綢 (住臺南市○○區○○里○○○00號,送達處所:
高雄市○○區○○路○○○巷○○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金山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合興(民國49年6月1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號)為郭金山(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長子。郭金山於98年間農作時,不慎吸入過量農藥毒氣,經延醫診治仍無法恢復健康,嗣於99年2月24日經鑑定為失智症,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郭金山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郭金山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郭金山之長子,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憑,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郭金山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郭金山之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手冊(輕度失智症)、高雄長庚醫院於103年1月22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於103年2月26日在鑑定人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醫師 顏嘉男 面前訊問郭金山,郭金山對問話無法回答,又鑑定醫師對郭金山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身心狀態:個案意識清醒,注意力不佳,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有嚴重障礙,肢體障礙,下肢僵硬無力,步態不穩。個人衛生及自我照顧需他人協助處理。二、精神狀態:個案認知功能退化,判斷力、定向感、記憶力、抽象思考能力及計算能力有明顯障礙。三、日常生活狀況:甲、日常生活自理情形:個人清潔需他人協助。乙、經濟活動能力(包括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需仰賴他人協助。丙、社會性:社交退縮。結論: 郭員 為一重度失智症之病患,記憶力、認知功能及現實判斷力有明顯障礙,無法獨立進行個人衛生及複雜執行功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須他人協助,預後不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建議為監護宣告。鑑定結果:一、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有無: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失智症。二、障礙程度-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完全不能。三、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預後不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等語,有本院103年2月2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郭金山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為郭金山之長子,彼此關係親近,且其亦願
意擔任郭金山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郭金山之監護人,最能符合郭金山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郭合興為受監護宣告人郭金山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茲審酌郭李美綢係為郭合興之配偶,為郭金山之子媳,衡情應會本於郭金山之最佳利益,與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是爰指定郭李美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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