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 漢青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95年3月3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明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 漢青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95年3月3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