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鴻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柏敦等人間就本院100年度選字第16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0年11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財產權之訴訟,應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