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27號聲請人 方俊仁 相對人 洪國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27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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