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安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王寶蒞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昱安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8月1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11月1日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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