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其所需費用及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經本院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