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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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以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