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8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蕙蘭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7日執行羈押,至99年3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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