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6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3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8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