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洪美輕
黃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上午
九時九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