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竣郁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竣郁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伍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原記載「彰化縣104年第e0033梯次陸軍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更正為「彰化縣104年第e003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不依規定接受徵集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所為實不足取,暨審之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依檢察官及被告同意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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