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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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原告 簡秋卿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婉寧 律師被告 張群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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