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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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劉晏伶
蘇 志杭
一、債務人劉晏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柒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 蘇志杭 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晏伶邀債務人蘇志杭為一般保證人
,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共借得新臺幣70萬元借款,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等自107年02月10日後即未履行,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債務人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一條)。
(二)如對債務人劉晏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蘇志杭負清償責任,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三)故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債務人等顯已
喪失期限利益,除先前已償還之部份本金外,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277,363元整及其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劉晏伶汽車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晏伶、蘇│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8%│││277363│志杭│2月10日起│3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9.6%│││││3月10日起│2月09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8%│││││2月1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