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12號聲請人印刷大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葉正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印刷大王科│彰化銀行新│103年6月30日│367,500元│0000000││││技股份有限│樹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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