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九號上訴人 李彥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二九四四二號,一○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李彥蓉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均處有期徒刑)、販賣第三級毒品(二罪)及轉讓偽藥罪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黃瑞華法官王復生法官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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