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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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六號上訴人 陳志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志凉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謂笫一審開庭時間太短,伊未及請求法院查明是否因肚子痛時,現已死亡的癌末同學所給的藥錠,或給伊抽三口菸致採驗有毒品成分;伊有肝病及HIV感染,第一審沒有協商就判決;請從輕量刑給予易科罰金之機會云云,而對於原判決上開係以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予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核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本件且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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