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 鄭佳明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江立偉 律師被告 吳安定
鄭錦榮 鄭春茂 法定代理人 鄭賴盆菊 被告 鄭淑丹
鄭文娟 鄭志明 鄭宗仁 鄭景鴻 鄭清章 鄭勝次 鄭青樹 洪茂盛 陳萬德 翁長生 鄭圳南 鄭圳卿 吳林素珠 吳惠英 吳福春 吳建生 吳建昆 鄭永坤 鄭李甘 鄭智雄 鄭傑夫 受告知人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第十五行有關「被告所分之K、F位置幾乎相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所分之K、F、G位置幾乎相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第十五行有關「被告所分之K、F位置幾乎相同」之記載,顯係「被告所分之K、F、G位置幾乎相同」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