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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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溫易珊 關係人 曾如君 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林佩玟 關係人 胡裕元 代理人 陳恣儀
胡德金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胡家瑜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合計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4年度家聲抗第206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胡家瑜之程序監理人,已完成會談及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19,44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事件繁簡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暨考量本案聲請人進行「個別會談」及「家庭會談」之次數、時間及撰寫報告等,本院認就訪談費部分應予酌減,就陳述書部分應予加計,是本件報酬酌定為14,000元要屬合理。關係人即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06號之抗告人曾如君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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