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開榮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開榮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本件受刑人已於
105年6月21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該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見105年度執聲字第1842號執行卷第2頁正反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易科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受刑人梁開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藥事法│││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7│104年8月17│││日│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104年度偵字│││第27843號、│第27843號、│││104年度毒偵│104年度毒偵│││字第7527號│字第7527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105年度審簡││││字第187號│字第187號│││││││事實審├──┼──────┼──────┤││判決│105年2月3│105年2月3│││日期│日│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5年3月12│105年3月12│││確定│日│日│││日期│││├───┼──┼──────┴──────┤│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