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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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1059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羅玉芳
廖洪傑
被 告 曾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