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8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45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丙○○、甲○○告訴被告乙○○侵入住宅、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
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丙○○、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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