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5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等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0000元(刑保字第97001288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傳拘無著,業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仍無法偕同被告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