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807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 卓訓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肆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坤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