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7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俊成
被 告 李義生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義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96,17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