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7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俊成
被   告  李義生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義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96,17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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