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更(二)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更(二)字第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㈡字第25號上訴人 陳財亨 被上訴人 梁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書記官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