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更(二)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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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更(二)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㈡字第25號上訴人 陳財亨 被上訴人 梁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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