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6號上訴人 游藍秀燕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鄭志誠 律師被上訴人 游振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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