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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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蔡百琪 被告 鄭勇信
朱福隆 毛嘉龍 林子玄 李郁霖 陳威廷 林子豪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