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八?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僅得請求上述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再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院以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一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湖簡字第四十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再因犯贓物罪,現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八號審理中,遂聲請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並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前述四罪即便合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