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投資利潤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02號原告 張心儀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 林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投資利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以兩造共同投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配投資利潤,依起訴狀之記載及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顯示,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