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75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並未陳報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經本院依職權核調相對人財產資料,相對人名下財產總額合計新台幣(下同)411,939,89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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