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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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5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佩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