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商 朱華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鎮○○段○○○○○○○號、649-23地號土地及同段15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聲請狀內並未附入「證據二本票影本乙紙」,請補正。
三、拍賣抵押物應該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是請更正本件相對人。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