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9號抗告人 莊宥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秀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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