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延長工時工資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法定代理人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 律師複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被上訴人 郭治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延長工時工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8號勞動基準法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裁定命於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行政訴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欣儀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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