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債權人 鄭莠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逸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50,000元之相關依據(如
借據或通訊軟體上借錢之要求),依臺端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內容可知,債務人言明「錢並非我跟你借的,我只是中間人」,又通訊軟體未言明對話之對象,請整理並釋明相關對話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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