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賴香菊 被告昇陽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裕淵 被告 邱晨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龍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