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44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坤盛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所為110年度中簡字第18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4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1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侯驊殷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